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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讯科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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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宝安区 西乡街道 九围社区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洲石路723号强荣东工业区E2栋二楼
  • 姓名: 蔡工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漳州Reach咨询一站式

  • 所属行业:咨询 产品检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2-02
  • 阅读量:142
  • 价格:10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深圳宝安区  
  • 关键词:漳州Reach咨询一站式

    漳州Reach咨询一站式详细内容

    一、REACH法规是什么?
    REACH法规是指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欧盟1907/2006号法规,即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REACH法规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警性管理的一项强制性法规。REACH法规有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全面负责实施。REACH是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的简称,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REACH取代了欧盟现行的40项法规,成为一套统一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 管理法规。
    二、根据REACH咨询法规EC的要求,如符合以下两种情形,其生产者及进口商应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通报:
    1.度关注物质(SVHC)在产品中的浓度**过0.1%,
    2.生产者/进口商产品中所含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数量**过1吨/年。
    REACH法规将物质的存在形式分为三类:物质(Substance)本身、混合物(Mixtures)中的物质和物品(Article)中 的物质。REACH 法规拥有一套完善的注册及评估体系,涉及约3万多种化学物质,几乎涵盖了所有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除了食品、药品和农药)。应对REACH 法规的SVHC要求,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都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办理REACH测试报告有什么目的?
    (1)进行有害化学品信息的提交
    (2)评估及管理化学品的有害性
    (3)注册所有用途下的该种化工品
    (4)鼓励以下工业发展
    (5)对健康危害较少的物质
    (6)对环境危害较少的物质
    (7)支持欧盟机构对化学品使用风险及危害更快的采取行动。
    (8)提高欧盟化学品企业的竞争能力将是经济发展的一剂良药
    (9)发展有害物质评估的方法
    (10)确保物质在欧盟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
    漳州Reach咨询一站式
    Reach咨询是“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简称。这是欧洲国家联盟在2006年的时候颁布实行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和授权限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那么在实施这一咨询要求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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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我国近期发布的《限制要求》(征求意见稿)虽然被很多人及部分媒体称为“中国版REACH”,然而其核心内容与REACH相比仅是冰山一角,一方面,它仅对特定危害性化学物质在具体消费品中限制和禁止使用提出了明确规定,缺少REACH法规中注册、评估和许可等相关要求;其次,在法律执行层面,据悉该标准的较终性质仅作为推荐性标准,这也无法与欧盟REACH法规的强制规定相比。即便如此,我们依旧可以预期的是该标准在正式发布之后将对国内部分消费品的生产企业以及国外相关产品的进口商产生较大影响。
    漳州Reach咨询一站式
    与使用的申请流程有关的风险;
    皮肤和吸入保护方案;
    通风;
    清洁、泄漏、维护;
    丢弃装;
    保护旁观者;
    确定关键处理阶段;
    具体的国家代码系统(如适用);
    基于行为的安全性;
    咨询或文件培训已成功完成
    (b) 中级培训,包括在线培训,内容是:
    其他基于行为的方面;
    维护;
    变革管理;
    评估现有安全说明;
    (c) 培训,包括在线培训,内容是:
    涵盖的特定用途所需的任何额外咨询;
    喷洒室外喷洒;
    开热或热配方的开用处理(> 45°C);
    6. 培训应符合工业或用户经营的成员国规定。只要符合*4和*5段规定的较低要求,成员国可执行或继续适用本国对使用该物质或混合物的国家要求。
    7. *2款(b)点所述供应商应确保向接受者提供提供物质或混合物的*4和*5款规定的培训材料和
    课程。培训应考虑到产品的具体性,包括成分、包装和设计。
    8. 雇主或自营职业者应记录*4和*5段所述培训的
    圆满完成。培训应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
    9.会员国应根据*117(1)条在其报告中包括以下信息:
    (a)国家法律中预见的与的工业和用途有关的任何既定培训要求和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b)与有关的已报导及认可的职业性,职业性呼吸系统及的个案数目;
    (c)的国家接触限值(如果有);
    (d)有关与此限制有关的执法活动的信息。
    10. 这一限制应适用于不妨碍保护工作场所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其他工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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